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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804-081126 主题分类: 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04-18 17:47
名 称: 安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市场监管局有关权责清单 事项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市场监管局有关权责清单 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8 17:47 浏览次数:152
字号:[ ]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51号令)、《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8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2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的规定及上级业务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经安宁市六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动态调整市市场监管局25项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增加行政处罚事项4项、增加行政检查事项1项。

  请市市场监管局认真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事项的落实工作,相应做好行政职权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同时及时调整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的相应事项,通过安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对外公布。



  安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


  附件:1.安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调整要素目录

  2.安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取消、调整、增加目录

附件1                    

安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调整要素目录

(行政处罚类2525项)


序号

实施

主体

职权名称

职权

类别

调整情况

调整依据

1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情形下仍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立依据”调整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0号)第五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释调整行政职权设立依据

2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情形下仍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设立依据”调整为:

部门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0号公布)第五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改立释调整行政职权设立依据



附件2               安宁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职权增加目录

(行政处罚类4项、行政检查类1项,共5项)

序号

实施主体

职权

名称

职权

类别

设立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1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第51号令)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责任:根据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涉嫌构成违法行为且有管辖权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实施现场检查,制作《询问笔录》等(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撰写终结报告,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核审和局领导审批后,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催告书,若还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8.结案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委,监督电话:0871-68699556。2、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监督电话:0871-68697881。3、信函投诉: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讯地址:安宁市宁湖大厦26楼、27楼,邮政编码:6503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