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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810-108102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0-24 15:26
名 称: 关于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就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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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就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10-24 15:26 浏览次数: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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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就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

政策解读

                                                            解读人:李 强(太平新城街道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常委副主任)


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日前正式制定并公布《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就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5条,对就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租赁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房屋管理等作出了相应规定。近日,太平新城街道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常委副主任李强就《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主要政策依据及法律法规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暂行办法》《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等政策依据及法律法规。

二、方案出台的背景

以太平新城街道发展实际为出发点,随着太平新城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的不断开展,进驻太平新城街道行政管理区域的企事业单位日益增加,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就业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太平新城街道就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条件及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的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街道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个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就业服务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簿或昆明市居住证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资流水;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无房或住房困难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或社区出具住房困难或无房情况证明,并经市住建局查询出具相关无房证明。

单位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辖区内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且没有周转宿舍的单位,可由单位申请就业服务租赁住房,根据单位情况原则要求每套房屋居住1-2人。

2.对于辖区重点扶持企业可针对企业骨干人才由单位申请周转性住房,该类人员不受已购买过昆明地区商品房条件限制,但申请标准视技术人员职称及收入情况而定(标准另行确定),在申请标准未明确前暂由申请单位向街道提出申请并共同协商标准,审核入住资格。

(二)申请流程

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公示、签订租赁协议等流程后按轮候顺序分配。房屋租赁协议期限为 1 年(单位申请期限可缩短为3个月),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 1年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

(三)房屋管理

租金标准参照安宁市公租房价格,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就业服务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但同一租赁人(含家庭成员),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四、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信用体系

该方案努力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信用体系。由安宁市太平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昆明创居物业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对就业服务租赁住房进行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将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运营等情况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退出和违法违约情况等相关信息,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强化措施保障就业服务住房租赁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

五、实施时间及咨询电话

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由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71-68612170。

相关文件: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就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租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