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宁市低保政策解读(安宁市人民政府禄脿街道办事处主任 叶 华)
关于安宁市低保政策解读
——安宁市人民政府禄脿街道办事处主任 叶 华
一、什么是城乡低保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低保,是国家为解决城乡居民的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是指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目前我市城乡低保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安宁实际,我市于2018年4月28日制定并印发了《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并全面施行;《办法》对我市城乡低保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申请我市城乡低保的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安宁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家庭人均收入水平按照《安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安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核算)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以下人员收入不纳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计算:1.正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我市城乡低保办理程序
可以简单概括为: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街道办核查、公示、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一)个人申请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委托受理申请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2. 困难家庭中的艾滋病患者,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3.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3.长期居住在一起但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应将户口迁移到长期居住地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查。
(三)街道办核查、公示、审核
1.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居)委会审查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核对系统、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2.调查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党员代表、群众代表、低保对象代表、村(居)“两委”干部等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评议监督。
3.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及时在村(居)委会、街道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核确认。
(三)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1.市民政局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并通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2.市民政局对拟批准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员、申请原因、拟保障金额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实上报,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
3.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并通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对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市民政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实施分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金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下月起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申请我市城乡低保所需材料
申请城乡低保的,需提交相关以下证明材料:
1.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在外务工的,应由用工单位和雇主出具收入证明。
3. 已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房产证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 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等相关证明材料。
6. 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7. 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8. 因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导致家庭困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
9. 残疾人应提供《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联出具的证明。
10.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证》。
11. 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