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街街道办事处《规范村级经济合同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八街街道办事处关于规范村级经济合同的
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解读人:安宁市人民政府八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新
一、合同管理的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荒山、水面等的发包、承包;厂房、设备租赁;内外资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等发包、承包项目以及属于村(组)集体资产的经营活动等经济合同。
二、合同的签订和程序
1.耕地、林地、荒山、水面及集体资产项目的发包、承包,由村(组)召开两委会、党员、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包村干部全程参与),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2.厂房、设备租赁,内外资投资项目,由村里召开两委会、党员、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包村干部全程参与),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并在村内进行公示,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3.投资额在5000元以下的修建工程由村(组)召开两委会、党员、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包村干部全程参与),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由村“两委”组织实施。
4.投资额在5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事先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然后将审核后的初步方案,由村(组)召开两委会、党员、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包村干部全程参与),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并在村内进行公示,由村“两委”组织公开竞标。
5.投资额在30000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提出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审核,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包村干部全程参与),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并在村内进行公示,由村“两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投竞标。
所有合同在签订前,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外,对合同的内容必须经法律顾问或司法机关审查后,方可签订,并将合同报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中心一份存档。
三、合同的监督管理
1.合同签订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存一份、报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中心一份;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中心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街道办事处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各村委会的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村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2.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中心应清楚了解所属各村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应遵守的主要条款及内容提前予以告知,并在事后及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村委会监督委员会要根据本村经济合同的订立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认真负责地监督检查本村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3.办事处、村两级要建立健全各类经济合同档案,包括村级各类合同书、调整变更合同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书、年度合同兑现资料以及涉及合同管理的有关资料,由专人统一管理。要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毁损。要将合同分别装订成册,编号存档,按规定时限保存。
四、双方责任规定
1.承包方对承包集体的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并按合同规定时限、金额缴纳承包费和税金。
2.发包方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欲把自己的承包项目转包或转让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否则转包、转让无效。
3.承包双方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经原合同管理部门鉴证。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交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中心备案。
4.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办事处合同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上一级合同仲裁委员会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责任追究
对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签订程序和招投标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基本建设工程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联合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3.给予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诫勉,诫勉期限为3至6个月,并视情节轻重,扣罚年终实领工资的15-50%。
4.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依法罢免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管理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之前所签订的经济合同由各村委会清理造册后移交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中心一份备案。
相关文件:八街街道规范村级经济合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