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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811-115783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1-30 15:16
名 称: 《宗教事务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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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30 15:16 浏览次数: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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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解读

安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李桥明

20176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21日起施行。

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20053施行的《条例》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条例》加以修订,使相关制度更加完善。

《条例》的修订,是深入贯彻落实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切实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条例修订主要着眼六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两维护,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即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即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条例》进一步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宗教界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参加社会保障权利;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申请法人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有相关财产权利。

《条例》提出要进一步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加强对宗教财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等。《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闪耀着现代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诸多亮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依宪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法治的第一要义是依宪治国,依法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新《条例》的第一亮点即在于此,除在第一条中继续坚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外,还在以下四个方面具体落实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其一,新《条例》在总则第6条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要求政府以积极的服务行为促进立法目的的实现,而不是仅要求政府以消极的不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来保障公民这一宪法权利的行使。

其二,新《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增设宗教院校宗教活动两章,加强了对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开展宗教教学和对宗教组织举办宗教活动及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的法律保障和法律规范。原《条例》虽然也有关于宗教院校宗教活动的规定,但未设专章,规范不具体,缺少相关权利性和程序性的规定。新《条例》相应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如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的规定等。

其三,新《条例》第49条进一步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其四,新《条例》第39条还增加了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特性,遏制宗教商业化运作

针对近年来个别宗教活动场所商业化运作和逐利行为,新《条例》明确规定了三项重要规则,以克服和遏制此种倾向:

其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性质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

其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其三,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这些规定显然都有利于维护宗教的纯正性,防止宗教的变味和异化。

三、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原《条例》虽然也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具有守法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义务和责任,但是在打击宗教极端主义方面力度有所不够。新《条例》根据当前宗教极端主义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发展、蔓延以及对我国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的情势,从下述三个层面完善了治理规范,加强了打击和遏制力度:

一是确立了宗教事务管理的旗帜鲜明的“20字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二是以三项禁止性条款明确划出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逾越的红线,即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三是增加了针对相应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上述行为如果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实施的,且情节严重,政府有关部门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之进行整顿,如其拒不接受整顿,可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相关文件:宗教事务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