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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812-117401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2-10 11:42
名 称: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解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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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解读参考

发布时间:2018-12-10 11:42 浏览次数: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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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内容解读参考

安宁市史志办主任俞学云

一、《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的意义

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自从有了地方志以来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它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新编地方志工作从此进入依法修志的新阶段和大规模、正规化修志的新时代。

安宁市自1987年成立以来至今已编辑出版了安宁市县级志书及年鉴、乡镇(街道)志及村(社区)组志、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企业志、特色志、地情书近百部。

这些志书大多按横排竖写,事以类从的编写方法,综合系统地反映了各街道在相应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和现状。就部门志的编修情况来看,各部门在编修部门志的时候,坚持“领导牵头,人员到位;存真求实,质量至上”的原则,重视编写人员的组建,科学规划编目,做好资料的收集与筛选,让部门志在资治、存史、教化中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地方志作为全面系统记述我国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是传承中华文明的纽带和展示当代中国风范的载体,它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存史、育人、资政作用。

二、国务院为什么要制定《条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持续不断地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延续两千多年的优良文化传统。一是,地方志工作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仍靠过去的行政命令方式组织编纂地方志,已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二是,由于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修志工作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各地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相信该条例的出台,将为保障地方志事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条例》的调整范围是哪些?

根据我国首轮新编地方志工作的实践,地方志的外延已有所扩展,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地方志书,又包括地方综合年鉴。我国部分乡镇,甚至村也组织修志。考虑到编纂地方志需由地方政府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为了不给乡镇、村设定义务、增加负担,该条例仍维持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关于地方志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三级的规定。

四、《条例》对地方志工作的保障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五、《条例》对确保地方志编纂质量作了哪些规定?

(一)明确地方志编纂应遵循的指导原则,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

(二)对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人员作了要求,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三)确立了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制度,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四)确立了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批准制度,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六、条例对地方志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问题作出哪些明确规定?

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地方志是地方志编纂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要求编纂的,而且主要利用了上述机构提供的资料、经费和物质技术条件。因此,该条例与著作权法作了衔接,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

相关文件:《地方志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