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民函(2018)12号 安宁市民政局关于对政协安宁市六届二次会议第42号提案的答复
安宁市民政局
关于对政协安宁市六届二次会议第42号
提案的答复
娄云川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规范低保认定标准 增加工作透明度的建议”,已交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针对我市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过程中还存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不明确,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评议、公示工作中透明度不高,不同程度上存“人情保”“关系保”,漏保及退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我局结合低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从五个方面解决以上问题。
一、健全低保救助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扎实保障困难居民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昆明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制定出台了《安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安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安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2018年3月,经安宁市六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出台《安宁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上各项规定,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核算标准,对低保对象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强化低保动态管理
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家庭情况变化,建立退出机制。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实施社会救助对象经济信息核对,实现全市低保户100%信息录入,全面实施低保户信息化系统动态管理,做到因户识别、精准施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新增低保户100%入户调查,保证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个不进,实现低保的精准化管理。结合低保专项整治及动态管理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专项排查,杜绝和纠正“人情保”“关系保”“错保”“平均保”“轮流保”及村干部优亲厚友、工作程序不规范和资料不健全等问题,真正实现动态管理下的精准施保、分类保障、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工作目标。
三、健全低保长期公示和投诉举报制度
按照《昆明市关于建立城乡低保长期公示制度的通知》(昆民通﹝2018﹞8号)要求,市民政局认真抓实低保长期公示,在安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低保对象姓名、家庭住址、享受低保金数额等信息。各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居)小组要分别设立公示栏,公示低保对象民主评议情况,每月20日前,对本级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每月新增、停发城乡低保的对象进行信息长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享受时间、保障类别、保障金额、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因天气、人为等原因造成公示内容损毁丢失或模糊不清的,必须按原公示内容及时更换。属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村(居)民小组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在公示表的备注栏内进行注明。同时,标注举报投诉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城乡低保救助信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低保对象长期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对低保对象长期公示不落实的,进行通报并要求及时整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增强低保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在市级及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各村(居)委会便民窗口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我局接到有关社会救助投诉举报件,及时牵头相关的街道、村(居)委会办理。同时,我局与安宁市信访局、市长热线等机构建立长期联动模式,只要有相关投诉都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和答复。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结合日常低保入户核查工作,深入基层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结合每年的“四下乡”活动、法治宣传活动,到各街道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发动各街道社会事务员、社会救助员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多措并举,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增强广大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了解,熟悉社会救助范围、标准、内容和办理程序等事项,让广大困难群众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实惠。
五、加强救助队伍建设
根据《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7〕86号),安宁市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为社会救助工作部门配备3名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为9个街道办事处分别配备1名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为全市97个村(居)委会每个设置1名民政事务员,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再次感谢您对低保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联系人:张正刚 联系电话:68782002
安宁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