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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905-139275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5-27 10:12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8号
文号: 安生环罚字〔2019〕8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8号

发布时间:2019-05-27 10:12 浏览次数: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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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8号

云南黑马钢模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ME8GE3T

地址:安宁市禄脿街道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脿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小凤

云南黑马钢模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云南黑马钢模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公司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宁市禄脿街道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脿村小组建设了一个公路钢模板生产线项目。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公路钢模板生产线项目已于2019年3月建设完成,建设安装了一台液压剪板机、一台压力机、一台联合冲剪机、一台摇臂钻床、8台电焊机。总共投资金额约为115.6万元(一台液压剪板机15.1万元、一台压力机7.2万元、一台联合冲剪机6.6万元、一台摇臂钻床7.7万、8台电焊机共4万、2019年场地租赁费用75万元)。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昆明市生态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5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5月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8号)及2019年5月20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款第5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云南黑马钢模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公路钢模板生产线项目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伍万贰仟零贰拾元(5202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公路钢模板生产线项目的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伍万贰仟零贰拾元(520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安宁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凭据)加盖缴款单位公章后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停止公路钢模板生产线项目的建设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