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 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云南金江绿色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 安宁市龙宝寺(畜牧兽医站内)
经查,你单位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在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大营村委会脏水地肉牛养殖基地内,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基地生活、生产用水,取水量6000m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执法巡查登记表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图片2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
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放弃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对陈述申辩的意见: 同意放弃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九条第 一 项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二类水资源管理第一项 的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如下: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安宁金库,并将缴款后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一联)”加盖缴款单位公章后送安宁市水务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昆明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19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