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10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10号
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81100009329
地址: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朴忠
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3日,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证实: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位于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草铺村委会马明安村磨盘山的废钢渣堆场,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该公司废钢渣堆场堆放有废钢渣约3万立方米,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措施。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 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5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5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10号)及2019年5月30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41号令)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三款第4条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二款第3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0三款第4条,责令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0日整改,并处罚款陆万元(60000.0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41号令)第十八条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二款第3条,责令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备案,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根据以上2项违法事实,责令云南杉银同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备案,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0日整改,共处罚款玖万元(90000.00)。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进行备案并停止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玖万元(900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安宁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凭据)加盖缴款单位公章后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进行备案并停止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