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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906-14082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6-05 11:4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5号
文号: 安生环罚字〔2019〕5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5号

发布时间:2019-06-05 11:40 浏览次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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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5号

云南轶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93084867E

地址:轶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世刚

轶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3日,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证实:云南轶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不规范,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收集容器、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5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5月16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5号)及2019年5月16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3年修订)第一一八款第1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云南轶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5日整改,并处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限期5日整改。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叁万元(3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安宁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凭据)加盖缴款单位公章后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5日整改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