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18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18号
杨丽刚:
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310
杨丽刚(以下简称“你”)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6日,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杨丽刚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石马山堆放有石料,约堆放2000吨,约1500立方,堆放的部分石料有使用防尘网进行遮盖,但未完全遮盖;现场有一台移动式履带破碎机,该设备及场地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有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3份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6月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6月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18号)及2019年6月5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款第4项、《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六款第1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做出如下决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款第4项,责令杨丽刚停止建设,并处罚款壹万贰仟捌佰元(12800.00元)(按总投资额32万的4%处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六款第1项,责令杨丽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根据以上2项违法事实,责令杨丽刚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叁万贰仟捌佰元(328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叁万贰仟捌佰元(32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安宁金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凭据)加盖缴款单位公章后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