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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906-14138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6-12 13:53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11号
文号: 安生环罚字〔2019〕11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11号

发布时间:2019-06-12 13:53 浏览次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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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11号

昆明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NJHYD13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41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可

昆明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5日22:29时,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安宁市金方路口的安宁吾悦广场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

环境应急值班人员于当晚及时赶到现场依法对昆明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方路口320国道旁开发建设的安宁吾悦广场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监测。

现场调查时,安宁吾悦广场项目正在施工中。环境监测人员现场进行了环境噪声监测。

据安宁市环境监测站2019年5月16日出具的(安环监〔2019〕WZL011号)监测报告显示:夜间噪声等效声级值为66.9分贝、最大声级值为84.9分贝。

安宁吾悦广场项目夜间施工的行为未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也未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安宁市环境监测站(安环监[2019]WZL012号)、现场拍摄照片4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的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6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6月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11号)及2019年6月3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五十三款第1条、第3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昆明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宁吾悦广场项目立即整改,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整改。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安宁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凭据)加盖缴款单位公章后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立即整改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