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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906-14138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6-12 13:58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13号
文号: 安生环罚字〔2019〕13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13号

发布时间:2019-06-12 13:58 浏览次数: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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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13号

易门六街元丰矿石经营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245600208919

地址: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安丰营村委会大石凹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武国清

易门六街元丰矿石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6日,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证实:易门六街元丰矿石经营部位于安宁市禄脿街道办事处安丰营村委会大石凹堆存的硅矿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6月4日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经营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6月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13号)及2019年6月4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〇六款第1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经营部做出如下决定:

责令易门六街元丰矿石经营部改正,并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安宁金库。

你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凭据)加盖缴款单位公章后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经营部改正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