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生环罚字〔2019〕9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生环罚字〔2019〕9号
安宁博太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726694418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马明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开付
安宁博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5月13日,经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证实:1、该公司位于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马明安村的综合料场项目,该公司露天堆放1堆磷石膏渣,约3000立方米。未按要求对露天堆放的磷石膏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6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 2019年5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生环罚告字〔2019〕9号)及2019年6月6日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和《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0三款第3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及《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7年修订)第一0三款第3条,责令安宁博太商贸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0日整改,并处罚款肆万元(4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0日整改。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肆万元(4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安宁金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凭据)加盖缴款单位公章后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后督察
我分局将委托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0日整改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19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