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督查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管委会:
《安宁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督查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安宁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规范办理反馈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确保市政府领导批示件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批示交办。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的批示,由市政府办综合一科将批示件交办到市政府办综合二科各对口工作人员、各街道、管委会和市政府各办局承办;市政府办督查科负责对各承办单位批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的收集、整理、反馈。市政府分管领导作出的批示,由市政府办各对口工作人员负责件交办,并就批示件落实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反馈。
第三条 办理要求。市政府领导作出的批示,承办单位及承办人要细化责任,加快办理,加大跟踪落实力度。
(一)明确责任。各街道、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要建立批示件督查工作台帐,安排专人负责批示件督办工作,对批示事项进行细化,制定办理工作计划,明确抓落实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所有批示件办理全覆盖,无遗漏。
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的批示,各承办单位责任人和市政府办各对口工作人员要及时提醒责任领导,抓紧研究会办,按明确的时限和工作要求上报推进落实情况;超期未研究、未落实、未回应的,要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作出的批示,由市政府办联系副主任、综合二科负责牵头协调落实。
(二)明确时限。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的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办理并上报落实情况;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业务事项(如规划、拆迁等)30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结;超过30个工作日的需向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情况说明;属长期性工作的,须制定上报详细工作方案(包括总体实施方案,分期推进阶段安排和具体工作计划),并明确抓落实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市政府分管领导作出的批示,时限由市政府办联系副主任、综合二科确定。
(三)强化质量。各街道、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报送的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市政府办督查科、综合二科要认真审查是否符合办理要求,重点审查办理质量和落实效果。对事实不清、意见不明的,提出意见建议,退回报送部门重新办理。
(四)办结标准。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是否办结,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办主任根据批示件办理情况进行确定。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件是否办结,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联系副主任根据办理情况确定。
第四条 会办推进。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督办会,由市政府办督查科根据批示件办理落实情况,提请市政府办主任负责召集,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件督办会,由联系副主任负责召集。
第五条 强化考核。各承办单位要加大对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的督促,定期研办会办。市目督办要加强督查督办,将批示办理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六条 结果通报。未按要求办理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按程序以市政府办的名义进行通报。
第七条 责任追究。办理落实市政府领导批示不力、造成工作延误或不良影响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