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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1911-160008 主题分类: 2019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11-02 15:34
名 称: 关于对政协安宁市六届三次会议第146号 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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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安宁市六届三次会议第146号 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1-02 15:34 浏览次数: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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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山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关于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建议”,已交由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市司法局自收到政协委员第146号提案,及时召开局班子会议进行专题研究,会议明确由分管副局长王建勋牵头,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具体负责提案的办理回复工作。

近年来,安宁市牢固树立调解服务100%全覆盖,大力推进“三调联动”机制建设,整合各方面力量和各类资源,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互联互动,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凝聚了强大的工作合力,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加强“六大机制”建设,打造多元化人民调解

   1.三调联动,有机对接。一是搞好行政调解,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各街道、各部门单位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主体责任,运用说服、教育、引导、协调的方式,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力求在本单位、本系统内解决争议。二是健全完善“司调对接”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通过诉前告知调解、诉中委托调解、人民调解协议诉后司法确认等方式,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全面有效对接,实现联系渠道有序畅通,工作衔接良性互动。三是搞好“公调对”,实行人民调解与公安机关调解联动。通过建立公安派出所与街道矛盾调解中心及司法所双向互动对接机制、信息互通和调解协作机制,实现调解工作与110接警联动对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有效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2.一庭四所,协调配合。对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由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协调,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互相配合,充分依靠工青妇组织和相关单位联动调解,实现矛盾联调、问题联治的大调解格局。

3.多元参与,形成合力。积极拓展人民调解与建设、房产、人社、交警、农牧、环林、教体、卫生、工信、国土、妇联、市监等部门和组织的工作对接,发挥各有关部门和组织在调处征地拆迁、物业、劳资、道路交通事故、环境保护、教育、医疗卫生、工矿企业、山林土地、婚姻家庭、消费等纠纷领域的优势和作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社会多元化力量参与的矛盾纠纷联调机制。

4.访调联治,预防先导。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联系,整合资源、信息共享、调解优先、调访结合的原则,发挥调解与信访职能在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互补作用,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体系和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将信访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5.援调牵手,法理并举。依托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加强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的衔接,一方面将法律援助的力量投入到整个社会矛盾大调解的活动中去,为困难群众就近、方便、快捷地提供法律援助。一方面对所有援助案件提前进行“会诊把脉”,树立“调解优先”的诉讼理念,坚持“能调则调,能援则援,调援结合”的工作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法律援助过程的始终,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

   6.法德结合,注重质量。积极寻找“法德共进”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机结合,不断创新载体,完善机制,坚持依法调解、以德调解,法德并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群众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特别是对一些因宗教信仰、宅基地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充分适应民俗、村规民约、宗教信仰等道德宗教观念进行调处的同时,准确运用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既要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解决,又要化解当事人心理纠葛,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得到及时解决不断提升调解质量。

   二、强化“六项工作”措施,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新常态

1.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重要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做好本系统、本部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或酿成群体性事件。

2.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各街道、各部门单位按照“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工作”的原则,依托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覆盖街道、村(社区)、小组三级,横向覆盖各领域、各行业及社会管理各方面的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建设系统、物业管理、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领域、劳动争议、安全生产、农牧领域、工矿企业领域、土地管理领域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在消费领域、婚姻家庭、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扩大调解组织的覆盖面。

   3.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各街道、各部门单位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情况。对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导致应排查的矛盾纠纷未得到及时排查或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疏于调处,造成矛盾激化,以致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的,坚决给予“一票否决”;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4.进一步推进宣传教育。各街道、各部门单位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人民群众树立“以和为贵”理念,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氛围。

5.进一步加强排查预防。各街道、各部门单位要立足实际,抓早、抓小、抓苗头,定期对本辖区组织人民调解员深入细致地开展拉网式排查,及时排查化解调处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可能引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隐患,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民生诉求,确保把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都纳入视线和可控范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矛盾纠纷不积压、不耽搁、不延误。

6.进一步规范调解程序。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规范调解程序,从规范申请、受理、调查、调解等环节入手,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的规范化,注重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质量,保证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的要求,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调解工作的公信度,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力度

感谢您对司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司法局工作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洪书   68788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