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关于对安宁市人大六届三次会议第222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
武学才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提请安宁市丰浩自来水厂缴纳水资源补偿费的建议”,已交由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水库有关情况
黑蚂箐水库位于温泉中心区东北方向5.5公里的甸中村委会辖区,1993年2月开工建设,1994年10月竣工,是安宁市丰浩自来水厂的水源点之一,按照取水许可每年取水量56万立方米。建设黑蚂箐水库时丰浩自来水厂(原温泉自来水厂)征占的甸中村委会土地、林地,未进行征地补偿,而是向村委会承诺水厂建成后,由水厂以每年分红的形式进行支付(无书面协议)。
(二)水厂有关情况
2008年在原安宁市温泉自来水厂基础上新成立安宁市丰浩自来水厂,主管部门 (出资人)为安宁市温泉镇人民政府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单位经济性质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9年8月1日起,丰浩自来水厂的生产用固定资产交给安宁市润泉供水有限公司管理和无偿使用,生产经营权也同时交给润泉供水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8日,按照安宁市国有企业改革精神,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现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为市国资局。因水厂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于2002年水厂6名职工全部待岗,仅留原厂长李晓龙在岗,未履行每年分红承诺。
(三)水资源补偿费有关情况
1. 水资源费有关政策。经查询有关政策规定,并咨询市水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无“水资源补偿费”说法,但从1997年至今中央、省均先后出台了“水资源费”政策规定。
1997年7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县(市)征收的水资源费自留60%,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水资源的考察、调查评价、规划,编制水的供求计划和其他水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水资源保护的研究和管理;水资源管理和水政管理的基础设施、设备和装备;节约用水措施的研究和推广;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政水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水法制宣传;奖励在水资源管理、科研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水资源费主要用于下列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水资源费也可以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等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比例不得低于60%。并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财综[2009]163号文件:云南省境内收取的水资源费按1:3:2:4的比例,在中央、省和取水口所在州(市)、县(市、区)级财政之间进行分配。
2. 水厂缴纳水资源费情况。目前,丰浩自来水厂及润泉公司供水对象主要涉及街道17个村小组居民生活用水、64家驻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用水。2017年售水量(润泉公司与丰浩水厂共用一个取水表):63万m³;2018年售水量:95万m³。现行水价:居民用水2.2元/吨(参照安宁市宁润水价3元/吨,不含污水处理费0.8元/吨),其中水价中参照安宁市有水资源费0.25元/吨。经咨询市水务局,目前水资源费未向乡镇(街道)水厂收缴,乡镇水厂也未缴纳。
(四)办理答复情况
温泉街道高度重视甸中村委会及村民要求丰浩自来水厂缴纳水资源补偿费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判。从水资源费政策来看,水资源费作为非税收入,县级财政分成为40%,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全市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主要是水务部门的预算开支。从缴纳分红来看,丰浩水厂和润泉公司既没有缴纳水资源费,也未履行分红承诺,造成了历史遗留问题和长期矛盾。从实际情况来看,两个水库建成后,原本灌溉甸中片区的甸中小河基本断流,原本肥沃的良田全部“看天吃饭”,严重影响了甸中片区土地开发利用和村民的收入。
本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困难需要,让村民的利益不再受损,街道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一是街道将积极与市国资局协调,下步丰浩自来水厂划归宁润水业管理后,从使用主体来讲,为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积极争取市国资局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二是街道将积极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补助,下步国企改革后丰浩自来水厂作为宁润水业的子公司,每年需要向水政大队按照0.25元/吨缴纳水资源费,按照水资源费政策使用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补助,用于水源地保护和管理使用。三是街道将积极协调市水务、财政等部门,在甸中村委会辖区建设灌溉水利工程。
安宁市人民政府温泉街道办事处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