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政策解读
解读人:安宁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茂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立法背景
社区矫正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而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2002年,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国家提出建立社区矫正制度的初步构想。2003年7月,全国开始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全国全面试行。2014年全国全面执行社区矫正。十七年来,社区矫正工作从无到有,经过试点试行、由点到面、从小到大,直至在全国全面推开。截至2019年11月,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78万,累计解除411万人,每年列管120多万人。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制定社区矫正法”。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社区矫正法”连年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2019年6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将社区矫正法草案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6月、10月和12月三次召开会议,审议社区矫正法草案。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号主席令公布,社区矫正法正式出台,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分为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六十三条,其内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目标、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目标;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明确了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章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章至第六章从法律程序上规范了社区矫正,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社区矫正的解除和终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七章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做了特别的规定:1、制定针对性矫正措施,实行分别矫正;2、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3、身份信息和档案信息保密;4、配合完成义务教育,协助就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5、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十八周岁的,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八章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及其近亲属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执法工作,对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对于健全我国刑事执行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工作建议
(一)成立安宁市社区矫正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8条规定以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会议精神,成立安宁市社区矫正委员会,委员会设立由安宁市两办发文。
(二)设立安宁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9条、第10条规定以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会议精神,成立社区矫正机构,名称为“安宁市社区矫正管理局”, 安宁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国家工作人员增加的设置由安宁市编办牵头,司法局配合实施。
(三)全面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6条规定以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会议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四)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3条、第6条、第11条、第13条、第16条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会议精神,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五)建设社区矫正基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35条规定以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会议精神,建设社区矫正中心和社区矫正基地,以便于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的开展。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