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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003-247034 主题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8-14 10:11
名 称: 关于公布安宁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关于公布安宁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4 10:11 浏览次数:106
字号:[ ]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8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昆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布云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的通知>的通知》(昆审改办发〔20191号)要求,市审改办以《云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为基础,对照《安宁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梳理了《安宁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附件1,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将《清单》通过市政府门户网、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公布,各相关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上公布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汇总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时限等。

二、严格管理、分类实施

《清单》分四类管理,分别是: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1项)、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8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8项)、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28项)

除保留的行政审批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新增或变相实施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对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原则上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以内),并在过渡期内提出具体改革方案。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申办材料或开具有关证明;对改由审批部门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或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委托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不得由申请人承担;对改由申请人自愿选择中介服务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一律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审批部门要公开各类报告编制的文本格式并加强指导,不得以申请人提供的报告不符合文本格式要求拒绝申请人自行编制的报告

三、严控新设、动态管理

《清单》公布后,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改革要求,由省政府审改办负责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工作。严控新设中介服务项目,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部门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及时将遇到的有关问题反馈至昆明市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审改办,同时抄送安宁市审改办。

四、认真履职、优化审批

各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修改清理规范后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办事指南,并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各类目录清单明确的行政职权履职,相关职责划入、划出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行政职权和工作的部门继续承担,防止行政职权行使、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

五、优化服务、规范机构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单》的落实工作,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安宁市中介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