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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011-338805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9-25 10:29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对《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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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对《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25 10:29 浏览次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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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政策解读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局长   陶春阳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顺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在加大重点领域精准执法力度的同时,202093日出台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积极主动服务落实六稳”“六保,全力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系列重要批示指示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部、市委、市政府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统一安排部署,顺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积极主动落实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

二、目的意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要求,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生态环境工作,在坚持依法打击严重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减免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帮扶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积极支y依法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一是轻微违法行为免除处罚。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超标排污、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等15种情形,在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条件下,可以免除处罚。

二是受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影响的不予处罚。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采取主动帮扶指导、上门服务等措施,切实督促企业尽快整改到位,最大限度消除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影响。

三是主动消除危害的减轻处罚。对小微型企业、超标倍数较小、污染防治设施突发故障等7种情形,在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条件下,综合考量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在法定最低处罚额度以下,依法减轻处罚。坚决杜绝随意叫停、关停项目的一刀切行为发生。

四、有关术语诠释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公布的《昆明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的单位。

小微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认定,如有更新,按最新版本认定。

本意见中的小于”“不足”“以内”“不超过含本数,大于不含本数;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93日)。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意见施行前但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遵循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原则,可以适用此实施意见。

相关文件: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