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政策解读
解读人:安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向志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立法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退役军人为保家卫国作出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从2018年4月27日退役军人保障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来,经过两年多时间终于颁布出台,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退役军人权益。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而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对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的重大意义
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进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三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构建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体系的有力支撑;四是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客观需要。
三、退役军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共分为总则、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十章、八十五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和工作体制;二是规范移交接收工作机制;三是明确分类安置方式和保障措施;四是完善退役军人安置配套制度;五是创新教育培训举措;六是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措施;七是加大有待帮扶力度;八是强化褒扬激励制度功能;九是加强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十是规范监督管理工作;十一是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衔接配套。
四、退役军人保障法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规定的特殊优待措施
对参战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法律规定的特殊优待措施主要有八项:一是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二是参战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对其随迁子女转学、入学优先保障,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编入地方志;三是专门规定了供养安置方式,以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四是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五是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六是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七是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八是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
法律对这些退役军人规定特殊的尊崇和优待措施,主要是考虑到他们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应当予以重点保障、优先保障。这也有利于树立服务保障备战打仗、尊崇优待参战和残疾等退役军人的鲜明导向,在全社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军营。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