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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工商登记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1-01-08 11:21
名 称: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91号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91号

发布时间:2021-01-08 11:21 浏览次数:235
字号:[ ]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0191

当事人:云南吉晟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30181MA6N02BC2H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镇和平村华天物流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金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01214日接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云南吉晟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违规检验情况通报的函>》的通知后,2020121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镇和平村华天物流院内的云南吉晟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现场查看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0LP587597和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5LP612445两辆车未安装示廓灯、货箱栏板安装不牢固和车厢编号打刻处多处存在打刻痕迹,现场调取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0LP587597和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5LP612445两辆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检验结论均为合格,存在未按照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进行机动车检验检测。为查明事实真相,20201214日经核查后,办案机构呈报局领导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并指派李孝章、何俊负责调查处理,就当事人的违法嫌疑问题展开调查。20201217日和2020121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云南吉晟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的站长保春燕、外检员姜绍金和普政、授权签字人杨龙做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外检员姜绍金和普政分别对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0LP587597和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5LP612445车辆进行车辆外观检验未能检出车辆存在货箱栏板安装不牢固和车厢编号打刻处多处存在打刻痕迹的问题,均未按照GB 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进行机动车检验检测,检验经验不足。授权签字人杨龙未能够对外检员所检车辆外观检验部分未做严格审核,站长保春燕未能对关键岗位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另外,还发现云南吉晟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所指行为,构成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失实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1214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云南吉晟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违规检验情况通报的函>114,证明案件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调查检验检测结果失实案件的书证;  

2.20201214日,《现场笔录》13, 证明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情况的书证;

3.20201214日,执法人员当场拍摄当事人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0LP587597和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5LP612445车辆现场检查的照片24, 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检测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0LP587597和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5LP612445车辆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4.20201214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0]13-7号)11页,《送达回证》11页,共2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5.20201217日,当事人提供的云南吉晟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书证;

6.20201217日,当事人提供的云南吉晟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表复印件125页,证明当事人取得合法从事检验检测的资质的书证;

7.20201217日,当事人提供的云南吉晟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审批(备案)表》复印件14页,证明当事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人员变更审批(备案)情况的书证;

8.20201217日,当事人提供的云南吉晟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金奎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9.20201217日,当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保春燕的《授权委托书》1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共22页,证明被委托人有所代理事项内容同等法律效力

10.20201218日,当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普政、姜绍金和杨龙的《授权委托书》33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3页,共66页,证明被委托人有所代理事项内容同等法律效力。

11.20201217日,对云南吉晟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站长保春燕的《询问笔录》14, 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主要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的书证;

12.20201218日,对云南吉晟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普政、姜绍金和杨龙的《询问笔录》312, 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主要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的书证;

13.20201218日,对云南吉晟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站长保春燕的《询问笔录》13, 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补充调查的书证;

14.20201217日,当事人提交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0LP587597LZZ1BAFB5LP612445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车辆生产合格证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复印件28页,证明当事人所检车辆检验情况和检验结论的书证;

15.20201217日,当事人提交的外检员姜绍金和普政、授权签字人杨龙的人员能力确认表复印件33页,证明当事人云南吉晟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对外检员姜绍金和普政、授权签字人杨龙做了人员能力确认,有能力开展相对应岗位的检验检测能力的书证;

16.20201217日,当事人提交的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0LP587597LZZ1BAFB5LP612445的车辆公告信息14页,证明当事人所检车辆公告信息的书证;

17.20201218日,当事人提交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0LP587597LZZ1BAFB5LP612445在车辆外观检验时用PDA设备时拍摄车辆照片的截图22页,证明当事人所检车辆在外观检测时车辆有安装示廓灯的书证;

18.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有合法执法资格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12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013-7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陈述申辩:无。

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当事人也及时的开展了自检自查,依据《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的;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第二款:法律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和第三款第(一)项 裁量细则:(一)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整改,处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8组证据共33100页已记录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和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失实的违法行为现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15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