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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101-357581 主题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1-21 16:53
名 称: 安宁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 68 号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 68 号

发布时间:2021-01-21 16:53 浏览次数:187
字号:[ ]

  安宁市于 2015 年开始在全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安宁市人民政府依据新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 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向农户颁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已领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应依法自觉将 1999 年二轮土地承包及后期因办理补发、换发等手续取得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现因部分农户保管不善或其它原因未上交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2018 年及以后在土地确权工作中领到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其原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注销。

  特此公告。


安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