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1号
当事人:安宁长风五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NKTRX9M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罗白安置小区三区活动板房1-17号、1-18号
经营者:粟均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10月15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斯坦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到安宁长风五金店抽检了销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形电缆、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软电线。2020年12月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方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收到上级移送的青岛斯坦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TD-20201026-014S-17、No:STD-20201026-014S-19的《检测报告》,2份报告的检测结论显示:经抽样检测,所检导体直流电阻(20℃)项目不符合JB/T8734.3-2016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形电缆进货价为2.60元/米,销售价为3.00元/米;销售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软电线进货价为1.20元/米,销售价为2.00元/米。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店内仅存放有抽检封存的备品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形电缆20米、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软电线20米,当事人对抽检基数剩余的商品于2020年10月20日退回至了生产厂家,未曾销售过,故货值金额共计250.00元,违法所得为6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所指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电缆、电线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0年10月15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1页,《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2份2页,《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1份2页,《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斯坦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宁长风五金店实施抽查抽样情况记录的书证;
2. 2020年11月23日,青岛斯坦德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No;STD-20201026-014S-17、No:STD-20201026-014S-19的《检测报告》2份20页,证明安宁长风五金店销售的电缆、电线抽样检测结论不合格的书证;
3. 2020年12月7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编号为2020107号)1份1页;2020年12月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通知书(编号为2020-13-16)1份1页,证明案件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的案件的书证;
4.2020年12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告字[2020]2-10号)及《送达回证》2份2页,证明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报告》的书证;
5.2020年12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0〕2-41号)及《送达回证》2份2页,证明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电缆、电线的书证;
6. 2020年12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0〕2-3号)及《送达回证》2份3页,证明办案人员对抽样检测时封存保管在当事人店内的抽样备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书证;
7. 2020年12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 1份2页,证明办案人员对安宁长风五金店送达《检测报告》时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8. 2020年12月2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份2页,证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9. 2020年12月24日,办案人员对安宁长风五金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主要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的书证;
10. 2020年12月24日,证明材料1份1页,证明在本案立案前,当事人向生产厂家退回抽样检测剩余商品的证明材料的书证;
11. 2020年10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3份1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验明过产品合格证明的书证;
12. 2020年10月15日,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
13. 2020年10月15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的书证;
14.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办案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2-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安宁长风五金店在调查中,认识到位,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询问,且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过产品合格证明,即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5)”及《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从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14组证据共27份49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安宁长风五金店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电缆、电线。决定对安宁长风五金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扁形电缆20米及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软电线20米;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正(¥60.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伍元正(¥125.00元)。
上述2、3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佰捌拾伍元正(¥185.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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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