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号
当事人:安宁隆跃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PWWWXK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晨景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0年11月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晨景东路2号的安宁隆跃超市进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出具4份《检验报告》(N0:YCZP2000105、N0:YCZP2000112)、N0:YCFZ2001120和N0:YCFZ2001122),分别显示该超市销售的茉莉清香柔湿巾(型号规格:10片包)“产品标志(产品规格)不符合要求”、开爽本色抽取式面巾纸(型号规格:133mm×190mm×3层×110抽/包×6包/提,生产日期:2020年7月1日)“内装量偏差不符合要求”、细条不倒绒保暖内衣(商标:杉杉,型号规格:165/95)“纤维含量(表层)不符合要求”、男士内裤(商标:图柔,型号规格:2XXL 180/105)“纤维含量不符合要求”。其中,茉莉清香柔湿巾(型号规格:10片包)检测项目产品标志(产品规格),标准要求“应标注”,检验结果“未标注”,单项判定“不合格”;开爽本色抽取式面巾(型号规格:133mm×190mm×3层×110抽/包×6包/提,生产日期:2020年7月1日)纸检验项目“内装量偏差”,标准要求“短缺量应小于110×1%”,检验结果“-4”,单项判定“不合格”;细条不倒绒保暖内衣(商标:杉杉,型号规格:165/95)检验项目“纤维含量”(表层),标准要求“棉73/聚酯纤维18/氨纶9(标签明示)(允差符合GB/T29862规定 允差为棉5/聚酯纤维5/氨纶为3)”,检验结果“棉60.4/聚酯纤维34.1/氨纶5.5”,单项判定“不合格”;男士内裤(商标:图柔,型号规格:2XXL 180/105)检验项目“纤维含量”,标准要求“再生纤维素纤维95/氨纶5(标签明示)(允差符合GB/T29862规定 允差为再生纤维素纤维5/氨纶3)”,检验结果“再生纤维素纤维87.2/氨纶12.8”,单项判定“不合格”。2020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向该超市送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及4份《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销售抽检涉及的3套细条不倒绒保暖内衣(商标:杉杉,型号规格:165/95)、开爽本色抽取式面巾纸7提(型号规格:133mm×190mm×3层×110抽/包×6包/提,生产日期:2020年7月1日)、1条男士内裤(商标:图柔,型号规格:2XXL 180/105),当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上述3种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并下达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12月1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宁隆跃超市进行了询问。安宁隆跃超市对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4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该超市购进茉莉清香柔湿巾(型号规格:10片包)购进10包,销售了9包,进价1.60元/包,售价为2.90元/包,货值金额29元,违法所得11.70元;开爽本色抽取式面巾纸(型号规格:133mm×190mm×3层×110抽/包×6包/提,生产日期:2020年7月1日)购进10提,销售3提,进价为9元/提、售价9.90元/提,货值金额99元,违法所得2.70元;细条不倒绒保暖内衣(商标:杉杉,型号规格:165/95)购进4套,销售1套,进价109元/套,售价136.90元,货值金额547.60元,违法所得27.9元;男士内裤(商标:图柔,型号规格:2XXL 180/105)购进3条,销售2条,进货价12元/条,售价17.50元/条,货值金额52.50元,违法所得11元。除茉莉清香柔湿巾以外3种产品货值金额共699.10元,违法所得共计41.6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1月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编号:2020002、2020017、2020016、2020019)1份4页,《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现场抽检情况的书证。
2.2020年12月16日,向安宁隆跃超市送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告字〔2020〕2-11号)1份1页,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0:YCZP2000105、N0:YCZP2000112、N0:YCFZ2001120和N0:YCFZ2001122)4份17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检验结果告知并送达安宁隆跃超市。
3.2020年12月1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0〕2-5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1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0〕2-4号)、《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0〕2-4号)及《送达回证》3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安宁隆跃超市现场检查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书证。
4. 2020年12月1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0〕2-28号)和《送达回证》各1份1页、《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安宁隆跃超市违法事实询问调查情况的书证。
5.2020年12月18日,安宁隆跃超市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消除违法行为影响,抓好问题整改的情况。
6.安宁隆跃超市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7.《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8日向安宁隆跃超市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2-2号),告知当事人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调查过程中,安宁隆跃超市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主观上无故意且首次违法,涉案物品数量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按照货值金额一倍作出行政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共23份44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安宁隆跃超市改正茉莉清香柔湿巾产品标志(产品规格)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并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3套细条不倒绒保暖内衣(商标:杉杉)、7提开爽本色抽取式面巾纸、1条男士内裤(商标:图柔);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壹元陆角(¥41.60元);
3.罚款:人民币陆佰元玖拾玖元壹角(¥699.10元);
以上2、3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染佰肆拾元染角(¥740.7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或者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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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