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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在全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发包方发现部分已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信息有误,经依法释明、催告,承包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回予以更正或重新登记发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四项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包括编号)依法予以注销,并将注销名单及证号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