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政协安宁市六届五次会议第194号提案的答复
白丽娟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2021年继续实施各项疫情财税扶持政策的建议”,已交由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还存在的优惠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相关规定正常征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
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昆人社通〔2021〕91号)文件通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工伤保险费率按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执行前适用的费率执行,即执行国家基准费率的90%。执行时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昆人社通〔2018〕236号)、《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云社险通〔2019〕4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9〕60号)文件,2021年1-4月,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降低4776万元(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含机关事业单位)降低4107万元。
2021年1-4月,失业保险降费率政策继续惠及我市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其中单位降低失业保险费1863.64万元,个人降低失业保险费1000.08万元。
二、疫情财税扶持政策建议
(一)实行失业保险减免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11 号)文件要求,2020年安宁市失业保险共计减免1193.43万元,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共计1186户。其中8户大型企业减免307.7万元,1102户中小微企业减免878.24万元,24户个体工商户减免2.03万元,52户社会组织减免5.46万元。建议我市今年可实行类似减免政策,减少企业负担。
(二)缓缴失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临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建议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三)以人为本,政策落实到位。主动联系企业上门核实工伤保险缴费情况,继续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助力安宁市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