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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2021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1-07-01 11:32
名 称: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安宁市人大六届五次会议建议(政府参考)、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关于解决农村种、养殖业及土地流转建盖临时看守房与国家土地规划相关政策冲突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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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安宁市人大六届五次会议建议(政府参考)、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关于解决农村种、养殖业及土地流转建盖临时看守房与国家土地规划相关政策冲突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01 11:32 浏览次数: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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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荣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种、养殖业及土地流转建盖临时看守房与国家土地规划相关政策冲突问题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发展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需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我市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文件精神,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联合下发了《安宁市实施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安农规〔2020〕1号)。

《办法》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以及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与规模。《办法》明确了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

二、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农业生产相关设施建设时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农业生产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农业生产设施建设,才能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也才能得到维护。

最后感谢你对我市农业产业发展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你的更多关注和支持。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