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停用的公告( 2021年第1批)
发布时间:2021-07-06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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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停用的公告( 2021年第1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CO8-2017)的有关规定,因部分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报停、注销手续,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我局工作人员联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时已失联或经我局现场核查特种设备已不在现场。经我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14台特种设备(详见:安宁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公告停用表(2021年第1批) )予以公告停用,现将名单子以公布。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重新启用手续。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如有异议,可向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 0871-66031808,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宁湖大厦2606室,邮政编码: 650300)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安宁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公告停用表(2021年第1批)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