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1年7月2日上午,安宁市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在一楼会议室专题学习了《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局长苏晓喆为干部职工做全面解读。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就《实施意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基础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指导实施意见(试行)》。
二、目标任务
修订后的《森林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所需费用作为罚款的基数,同时《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由于相关细化标准未能及时出台,造成基层林草主管部门实际执法中“无据可依”,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难以监督和落到实处,给林草行政执法和生态修复监督带来监管风险。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一是适用范围,二是恢复标准和要求,三是代履行及其费用,四是恢复和补种期限,五是其他相关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实施意见》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增加了依据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以及林草主管部门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如《草原法》)规定实施的代履行行为。
(二)关于恢复标准和要求。《实施意见》分别按照“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3种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标准、程序和质量要求,既便于当事人了解履行相关义务的要求,也方便林草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增加了透明度、体现了公平性。
(三)关于代履行及其费用。一是明确代履行的条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原则上由当事人实施、林草主管部门监督验收。只有在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林草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代履行。二是明确代履行的程序。法律文书明确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草主管部门发出《代履行催告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林草主管部门下发《代履行决定书》,明确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等内容。当事人不按规定缴纳代履行费用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强制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明确代履行费用的计算。鉴于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恢复难易程度的不同,《实施意见》明确了2种测算方法(成本法和参照法),由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确保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恢复任务。
(四)关于恢复和补种期限。《实施意见》规定恢复期限由林草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相关规定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中办理了临时占用林地延续使用手续的,恢复期限顺延。
(五)关于其他事宜。《实施意见》考虑了新旧不同规定、标准的衔接,除此以外的类似情况如何按照或者参照《实施意见》执行,以及实施时间和与之前相关规定衔接等作了相应规定。
四、涉及范围
本指导实施意见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以及《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其他法规规定实施的代履行行为。
五、执行时间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于2022年7月4日印发,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补种树木标准的指导实施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