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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207-588284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5-02 11:28
名 称: 《安宁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 “五张清单”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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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 “五张清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02 11:28 浏览次数: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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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安宁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陈顺华

一、起草背景及目的

为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提升营商环境,按照《昆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推行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司通〔2021〕88号)、《安宁市 2021 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安办通〔2021〕13 号)要求,依法依规制定“五张清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行为,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从轻、减轻一般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指导、行政建议等柔性措施,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执法相对人容错纠错空间,促使其自觉纠正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及制定依据 

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安宁市水务局权责清单、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编制“五张清单”,其中免于行政处罚事项95项、减轻行政处罚事项0从轻行政处罚事项123项、从重行政处罚事项123项、免予行政强制事项0项。“五张清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处罚 教育”“教育 强制”的原则制定,明确规范适用程序、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具体执法行为,纠正处罚畸轻畸重等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理念,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法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自我纠错的空间,通过预警、提醒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及时纠错改正。对不予处罚、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显著轻微违法行为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柔性措施,加大行政指导力度,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五张清单”内容解读

(一)免于行政处罚事项95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例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自行排出阻碍物或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砍伐林木的,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系在紧急情况下,为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砍伐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行政处罚事项123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例如: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排出阻碍物,虽未达到相关的整改要求,但未对河道堤防安全造成影响的,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三)从重行政处罚事项123项。例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等多种违法情形,存在逾期未达到相关整改要求的,或经水利技术部门鉴定,危害后果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或曾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处罚,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等多种情形,都将依法依规从重行政处罚。

四、“五张清单”的适用范围

“五张清单”实行清单化管理,动态化调整,适用于安宁市水务局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同时,“五张清单”适用要严格执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执法程序规定,对适用清单的情形严格把关,避免过度性、重复性执法,杜绝选择性执法、任意性执法,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五、“五张清单”的实施时间

“五张清单”自印发之日(2022428日)起施行。“五张清单”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结合新形势和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相关文件:安宁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