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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205-534638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5-23 15:14
名 称: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3 15:14 浏览次数:76
字号:[ ]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云南省就业局关于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缓缴政策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二、缓缴政策执行期限

本次失业保险费缓缴,参保单位从20225月起申请,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在此期间,参保单位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费款所属期最长至20234月。

三、补缴费款

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款。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提前缴纳缓缴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先缴清缓缴的费款。

四、缓缴申报流程

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属于依申请办理事项,参保单位提交《云南省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附件)后,中心根据参保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材料,审核其是否在缓缴政策范围内。参保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的,按告知承诺制办理。

五、申请缓缴后仍可享受相关政策

(一)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二)不影响参保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三)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四)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政策等相关待遇。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部分已缴费,单位部分未缴费的参保缴费月份,视为已缴费到账,核发失业保险待遇时计入缴费年限。

 

附件:云南省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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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