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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208-602591 主题分类: 2022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7-08 10:32
名 称: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安宁市人大七届一次会议第71242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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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安宁市人大七届一次会议第71242号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7-08 10:32 浏览次数: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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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兆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老旧土房拆除补偿标准的建议”,已交由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如果是闲置的“一户多宅”农村老旧土房,上级文件关于“一户多宅”的规定

(一)《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变更。”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一户多宅”是不合法的,由市政府出台闲置的“一户多宅”农村老旧土房拆除补偿相关政策,从法理层面是不妥当的。

二、如果是合法的闲置的“一户一宅”农村老旧土房,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目前没有农业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制定老旧土房拆除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

(二)参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无相关法规制定权限。

(三)按照《昆明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规定第六条“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宅基地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由上述规定可以明确,农村住宅具体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市农业农村局没有相关部门负责农村老旧土房拆除补偿相关方面工作。

三、关于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各地可探索通过制定宅基地转让示范合同等方式,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四、建议

对于村集体探索通过自愿有偿方式赎回村民合法宅基地,并对宅基地上附着物如房屋进行补偿的,建议可通过昆明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的昆明南亚农村产权流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下属有资质的房屋评估公司进行有偿服务评估,评估结果相对具有中立性、公正性。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