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安宁市人大七届一次会议建议(政府参考)、批评和意见的答复(红头)36 关于加快出台我市壮大村集体经济奖励政策的建议的回复(普志慧)
普志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我市壮大村集体经济奖励政策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现有文件规定
《关于规范村(社区)工作经费、党建工作经费、村组干部津补贴和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安农党组〔2020〕7号)“三、规范村组干部津补贴”规定,“按照《关于提高全市村(社区)工作经费和干部待遇的实施方案》(安组通〔2019〕5号)要求执行,严禁从党建工作经费(含开展党建活动)、村(社区)工作经费中对村组干部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受益部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四议两公开”、集体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或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同意,以普通村民或居民名义受益,不得以村组干部身份搞特殊化。”
二、安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拟稿,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成效明显的村组干部予以适当奖励
为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成效与激励经营管理相关人员收入挂钩,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引导村组干部、经济能人积极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经济收益,形成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2020年7至8月,在深化安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续工作中,安宁市产改办拟定、修改了《安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生产性支出监督管理办法(第10稿)》,并于当年10月31日向全市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所拟定的办法中“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生产性支出管理”第六条“为激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责任人、机构工作人员及所创办实体企业所聘用的职业经理人完成经营目标,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应当允许年终向完成经营目标的管理责任人、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经理人实施奖励制度。经营责任目标、考核方案、奖金标准、实施范围应在年初经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制定、决议、执行。”由于当时客观原因和条件不成熟,所拟定管理办法尚需要修改完善。
为此2021年5月拟稿《安宁市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于5至9月三次向全市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做修改完善。由于2021年12月17日,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所以安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暂缓印发指导意见。
2022年6月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及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财改发〔2020〕5号)规定结合安宁市实际情况,安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幅度修改完善了《安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第四稿)》,正在征求全市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意见。《安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第四稿)》中“六、收益分配内容、顺序及方式”第(四)“提取奖励资金”修改完善如下: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同意,或由成员大会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提取奖励资金,列入其他分配项目。提取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管理人员和发展集体经济有贡献的村组干部、工作人员、经济能人。原则上,提取比例不超过按当年经营收益(正数)比上年经营收益增量的30%,且提取的奖励资金不能超过当年可分配收益的10%,其中奖励最高额度不高于当地街道新录用科员年平均工资总额。
开展“三变五合”改革试点,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下属土地、劳务、置业、旅游股份合作社,实行“政经分开、村社分账”管理的,奖励资金按分账后合作社的年终可分配收益计算提取,提取比例不超过当年可分配收益的10%,应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段细化提取比例。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不得进行奖励:
(1)侵占、挪用或私分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
(2)违规将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将他人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将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泄露本集体经济组织商业秘密;
(6)从事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活动。
2.村、组干部及工作人员在一个以上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兼任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不得交叉兼任监事)及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对所在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有贡献的,村党组织要严格审核和把关所能享受和领取的兼职奖励金,严禁重复享受和领取奖励金。
3.村、组班子存在当年工作成绩较差、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不得进行奖励;村、组干部及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个人当年奖励,已发放奖励金的要收回。
三、下步工作计划
计划在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安宁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指导意见》稿后,争取在年内全市印发。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