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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主题分类: 政策指引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2-07-11 12:55
名 称: 安宁市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操作指南
文号: 关键字: 缓缴,保险费,企业,社会保险

安宁市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操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2-07-11 12:55 浏览次数: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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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25号)、《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扩围延期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22】22号等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的政策。

二、我市哪些行业可以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我市5个特困行业,17个困难行业,具体为:

三、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有多长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下同)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2年12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

已办理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5个特困行业企业可于期满后延续申请缓缴至2022年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上述参保单位中,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5月-6月费款的,可从7月申请缓缴。

四、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用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2022年以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亏损的企业,可认定为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但不包括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僵尸企业。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

五、安宁市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如何申请阶段性社会保险费缓缴?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依申请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三项社保费。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参保单位出具困难企业证明或书面承诺并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于每月20日前向安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 养老、工伤保险缓缴申报:安宁市宁湖大厦裙楼 4楼安宁人社服务大厅 415室办公室,联系电话:0871-68691063;失业保险缓缴申报:安宁市政务服务大厅4楼406办公室 经办人:杜燕妮,联系电话:68688041)。

(二)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参保单位申请缓缴情况汇总并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缓缴情况汇总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三)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月25日前依据相关政策条件出具审核意见,并交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缓缴手续。

六、申请缓缴企业现有信息无法划分行业类型等如何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按照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进行审核,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逾期未补缴企业,将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申请缓缴企业缓缴费款如何补缴?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缓缴期间的三项社保费业务,并依法履行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代扣代缴义务。缓缴期满,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在2023年6月15日前补缴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款。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免收滞纳金,逾期未足额缴纳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三项社保费款。缓缴的参保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八、缓缴期间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权益?

缓缴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请转移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为其足额补缴缓缴的养老、失业保险费。

缓缴期限内,参保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为其足额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