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解读人
太平新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主持工作) 葛静
一、背景依据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云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安政办〔2013〕55号)及《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管理“山水融城B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批复》(安政复〔2022〕176号)等文件精神,由太平新城街道负责街道辖区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报、公告、审核、分配、公示等管理工作。
二、目标任务
确保申请审核工作顺利进行,体现申请分配的合法性、公平性、透明性。
三、主要内容
采取配租方式,将太平新城街道山水融城B区16套房
源配租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街道成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及审批流程,做到职责清晰明确,流程科学合理,保障公租房申请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四、涉及范围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一)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二)太平新城街道户籍就业人员,在本街道工作满一年或以上的(含一年);
(三)非太平新城街道户籍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太平新城街道工作满一年或以上的,持有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四)其他需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执行标准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享受6元/㎡的租金标准。
六、关键词诠释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补助)并给予土地、财税、信贷等政策支持,限定套内面积,按低于市场价的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安宁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含政府统建和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
七、注意事项
(一)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1.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房产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太平新城街道户籍的;
3.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分配的;
4.按房改政策已领取住房补贴或已享受实物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的;
5.离婚前有住房,离婚3年内无住房的;
6.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二)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1.公共租赁住房未用于承租人自住,出现出借或转租;
2.公共租赁住房被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3.承租人未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八、申请材料
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查询证明材料;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材料;6.在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辖区的就业人员,提供安宁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及《新参保花名册》;7.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九、申请流程
政策原文:安宁市人民政府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