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卫生健康局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加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任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健康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安宁市卫健局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妇幼健康与基层卫生科,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为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决策部署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建立联络员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科室确定1名业务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沟通协调本科室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科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全体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部署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审议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大政策措施,解决巩固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域重大问题等。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专题会议。由日常召集人主持召开,与专题会议议题有关的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部署年度工作考核,协调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工作。专题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议题由成员科室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
第八条 联络员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研究落实领导小组对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进行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分析研判。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成员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第九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科室应当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指派有关人员参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科室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四章 工作报告和报送制度
第十条 建立工作报告和报送制度,确保领导小组及时、全面掌握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局机关办公会议、局党委会议报告全市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情况不少于1次,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科室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下列工作情况:
(一)及时报送。
1.各级各部门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2.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议定、交办、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3.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的重要信息;
4.其他需要及时报送的信息。
(二)定期报送。
每年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分别报送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到乡村振兴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