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公安局执法主体信息、法定职责、执法依据及监督方式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安宁市公安局;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三)组织机构代码:11530181015121809W;
(四)法定代表人:李平;
(五)单位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晖路6号;
(六)邮政编码:650300;
(七)举报投诉电话:0871-68718865。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安宁市社会治安形势,掌握影响和危害安宁市社会稳定的情况,为安宁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协助党委政府处置突发性事件;
(二)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负责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按规定组织实施交通安全警卫。查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负责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
(四)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管理枪枝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五)负责侦破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案件,组织开展禁种、禁吸毒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六)组织开展反恐怖业务建设,分析、研究反恐怖斗争的情况信息和形势,提出反恐怖斗争对策。负责查处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案件和事件,指导各级公安机关落实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的工作措施;
(七)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九)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管理户政、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防范、安全保卫;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管理全市的看守所、拘留所,并对其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十二)组织实施警务督察、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加强队伍管理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行政执法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十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十五)《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九)《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二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二十一)《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二十二)《印刷业管理条例》。
四、监督方式
(一)咨询或投诉:安宁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号码:(0871)68699110,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晖路6号;
(二)纪检监察投诉:中共安宁市纪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1)68718865,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晖路6号;
(三)信函投诉:安宁市公安局,通讯地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晖路6号,邮政编码:65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