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反向抹零及处理结果
又见“反向抹零”
央视网2023-02-01 09:32 发表于北京
1月29日
有网友称
经过四川南大梁高速收费站时
应交27.47元的高速费
却实收28元
1月31日
南大梁高速有关工作人员称
多收费因当时现金无法找零
欲通过网络退还多余金额
但当时驾驶员已离开
事发后一直在积极联系驾驶员
准备将多余金额退还
并当面致歉
通行费27.47元“反向抹零”收了28元
网友发布视频称
驾车离开四川南大梁高速时
高速费用显示为27.47元
但收费站工作人员收取了28元
该网友质疑这样“反向抹零”的收费方式不合理
1月31日
有关工作人员称
车主通过ETC通道上高速
出站时在混合车道刷卡
但显示储值卡余额不足
于是缴费时车主选择现金支付
收费显示金额为27.47元
当时收费车道根据现金收费规则
未备齐角、分零钱
收费工作人员收取28元后
告知驾驶员将通过网络支付退还多收金额
但春运车辆较多时间紧张
驾驶员等待一段时间后便驾车离去
该工作人员表示
具体收费应按照发票金额收取,不得多收
车主离开后
多位工作人员一直试图与车主取得联系
准备将多收金额退还并当面致歉
但遗憾信息交流不畅
“我们也希望驾驶员看到消息后,
能同我们联系,
我们将妥善处理此事,
并当面表示歉意,
为广大驾驶员朋友做好服务。”
有人遇到过类似情况
有不少网友表示
自己也遇到过这种情况
辽宁大连
一男子和朋友在海鲜大排档吃饭
结账时发现账单怎么看都不对劲
仔细一看才发现
总共消费了930.9元
收款时竟被“反向抹零”
收取了931元
男子一脸疑惑
找到收银员讨说法
对方称
这是正常的“四舍五入”抹零
零头超过5就往上抹
反之就往下抹
男子表示
从来没听说过抹零还能往上抹
男子表示
从来没听说过抹零还能往上抹
没想到
店员反倒觉得男子不可思议
回了男子一句
“你要是差这一毛钱,
我转给你好吧?”
男子将视频发到网上
这句话让网友都“气笑了”
纷纷为男子鸣不平
“反向抹零”属于违法行为
少收钱可以
多收钱万万不可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
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反向抹零”的类似事件中
如果在消费者提出异议后
商家依然拒不退还
或者讽刺挖苦消费者
或者以糖果等替代该“零头”的
还涉嫌强迫交易
即使是因疏忽将价格“标高”
也涉嫌对消费者的欺诈
法官提醒
“反向抹零”属于违法行为
不得存在侥幸心理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不得反向抹零,
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如果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要向消费者退还多收取的价款
或者要被没收违法所得,
还可能面临监管部门的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的话,
会被责令停业整顿
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
可保留好相关票据及付款凭证
拨打12315投诉举报
严惩!大连“铁拳”行动查办市场监管典型案例(二)
大连市场监管 2023-02-07 18:11 发表于辽宁
2022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和强力震慑13类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公布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期)典型案件6起:
产品质量类
案例一
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车用乙醇汽油案
案情概述
2021年10月22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庄河市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合格监督抽检报告。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和7月15日从辽宁某燃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92号车用乙醇汽油共计20吨,销售给消费者。经检验,该批次汽油乙醇含量和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辽宁省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92号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60元、罚款11664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类
案例二
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案情概述
2021年10月18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工业液化气气体站充装的1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并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也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且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构成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单位未实施充装记录制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电梯案
案情概述
2022年4月20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小区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的案件线索。经查,该公司在该小区使用的8部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7月。其中3部电梯在2022年经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合格,另外5部电梯在2022年4月25日现场检查时,超过检验有效期且未经检验,该公司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价格类
案例四
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案
案情概述
2022年6月2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大连市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停车场经营中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线索。经查,该公司未按照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公司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沙河口区某餐饮店“反向抹零”案
案情概述
2022年10月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在沙河口区某餐饮店消费后付款被多收取0.1元餐费的线索。经查,该商户在收取消费者餐费时,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而是以四舍五入为由,多收取消费价款,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商户还存在用于鲜活农产品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商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类
案例六
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消费欺诈案
案情概述
2022年8月14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沙河口区某活鲜商行销售水产品缺斤短两问题的线索。经查,该商户8月12日以每斤售价50元的价格售卖给消费者7.3斤螃蟹,实际重量仅为4.64斤,其采用称量时“不去皮”的手法,造成实际销售螃蟹的重量中包含了盛装容器的重量,存在销售商品数量不足的违法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同时该商户还存在使用电子秤超过检定周期、未定期强制检定,对销售的海产品未明码标价,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其他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该商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商户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人民币8268元、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政处理。
大连市场监管
监制:周毅
文字:唐勇
来源: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