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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304-685929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3-24 14:02
名 称: 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安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解读
文号: 关键字: 补偿,安置,征收

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 《安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24 14:02 浏览次数:297
字号:[ ]

  一、制定《安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2020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将土地征收法治化和规范化作为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了土地征收程序。因此,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及时合理调整、修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是依法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合理调整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对于处理好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各类纠纷,进一步完善安宁市征地补偿安置机制、提高土地征收管理工作透明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安宁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6号)进行适时更新修订是完全必要的。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46号公告文件名修改为《安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及《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昆明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基于上述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是对《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安宁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6号)的进一步修订,共三十一条,从明确补偿规定、细化征收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修订的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实施细则》增加了安置补助价格、安置房市场价格、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等名词解释,具体为“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置补助价格是指由政府建盖的安置房经有资质的机构依法评估的安置房建造成本价格或由住建部门组织评估公布的价格;安置房市场价格是指由住建部门组织招标采购用于安置的商品房中标价格。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不包括被征收人员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补偿标准方面。

  1. 土地征收补偿价格严格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执行。

  2.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考《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昆明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本次修订提高了青苗补偿、林木补偿、坟墓搬迁补偿等标准,其中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一次性补偿标准从每人80000元提高至每人100000元。

  另外《安宁市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所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指导价,补偿标准未明确规定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后协商确定后进行补偿。

  (三)补偿安置方式方面。

  1. 调整了住房安置的方式,即从原来每人享受25平米不计价格优惠调整为每人享受60平方米的安置,其中25平方米不计价格安置、35平方米按优惠安置价格给予优惠安置(优惠安置价格=公布的安置补助价格×实际购买面积×70%)。

  2. 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林地赎回补偿方式。即“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赎回使用权。在赎回时只限第一承租人和受让人,转租、转让的第三者的利益补偿,由第一承租人和受让人与第三者利益人协商解决。

  赎回出租、出让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林地,按照第一承租人签订《安宁县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合同书》或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承租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及使用年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赎回。”

  (四)奖励补助方面。

  1. 统一了签约及搬迁时段对应的奖励原则,即“第二十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合理设定签约及搬迁时段,严格按照设定的时段对以下行为实施奖励:

  (一)按期签约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不同时段给予不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总价的10%。

  (二)按期搬迁奖励。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腾空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拆除的,按不同时段给予不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总价的2%。

  (三)提前腾房奖励。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腾房期限,对提前腾房验收情况给予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总价的2%。

  (四)入住奖励。选择住房安置的被安置人员按照征收单位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成入住手续并且足额缴纳了契税、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的,以每人60平方米安置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入住奖励。”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行为。

  2. 调整了安置中的搬迁补助费,由每人每次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次1000元。

  3. 将原生活补助费300元、临时过渡费600元合并为临时过渡费900元。

  四、特殊情形

  为便于土地征收工作的开展,结合安宁实际情况,《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昆明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即《实施细则》附件2中坟墓迁移标准为土坟3000元/冢、砖坟3500元/冢、石坟4500元/冢,在《实施细则》对坟墓搬迁补偿标准进行了具体细化调整,即单葬土坟3500元/冢、单葬砖坟4000元/冢、单葬石坟4500元/冢;合葬(双葬)土坟5000元/冢,合葬(双葬)砖坟5500元/冢,合葬(双葬)石坟6000元/冢。最低标准不低于昆明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标准。因此,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中应适用《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项规定。

  五、《安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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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安宁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