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安宁市人民政府 www.kman.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04-12 14:55
名 称: 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宁市评标现场评标专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安宁市评标现场评标专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2 14:55 浏览次数:66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安宁市评标现场评标专家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3412

安宁市评标现场评标专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现场的监督管理,提高专家评标质量和水平,规范专家评标现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公管发〔20177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包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进入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综合类项目评标专家的现场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登记注册到市交易中心参与评标的评标专家。

第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市交易中心为评标专家评审现场管理的日常机构。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加强学习,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电子招标投标和专业领域的最新知识;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珍惜荣誉,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评标专家确定参加评审的,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至少应在评标集合前2小时向市交易中心请假。

第七条 评标开始前,评标专家应听从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将所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存放在市交易中心存储柜内。

第八条 市交易中心评标区域设置门禁系统。评标专家通过身份证件确认进入评标区,招标人(采购人)指派的评委需通过有效身份证件经确认后进入评标区。评标委员会在指定的评标室评审。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的,应及时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回避。回避事由是指:

(一)曾经以专家身份为项目前期提供咨询论证服务的;

(二)为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三)为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 确定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确定的评标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

(三)确定的评标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一条 评标区域内应保持安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指定的评标室或指定区域活动,不得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在正式评标之前,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组长(以下简称评委组长)。其中招标人指派的评委不得担任评委组长。

第十三条 评审中需启动澄清或询标程序时,由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人员通知相关人员至澄清室通过电子监控系统澄清或询标,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所有与外界联络活动均须通过电子监控系统实现。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评标纪律等行为时,市交易中心远程见证人员应及时报告处理。具体见《安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评委应保守评标秘密,不得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记录、摘抄、复印、拍照及带出评标场所。评标工作完成后,评委不得向外界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项目评审有关的情况,也不得透漏已知悉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评委不得中途离开评标现场。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所有委员必须在云南省公共资源市交易中心评标系统中下达评标结束指令,并签署电子签章,完成电子评标报告后方可离开评标现场。

第十七条 服从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宁市公共资源市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评标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评标纪律。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易中心现场记录保存证据,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提醒谈话:

(一)无故迟到20分钟以上,1个小时以下的;

(二)评审过程中进出其它评标室的;

(三)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失误,但未影响评审结果的。

(四)其他影响评标现场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出现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违反规定将电子通信工具带入评标室、未完成评标活动无故早退或停止工作等情形的,具体参考《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昆政务规〔20211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宁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