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部门 | 抽查项目 | 事项类别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适用 区域 | 备注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1.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3.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4.医疗废物管理;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辖区内 医疗机构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 理法》第七十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 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 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2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辖区内医疗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 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第三十九条(2022年5月修订);《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医疗 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 士条例》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办法》第三条;《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医 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
3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 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 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 展执业的情况:3.疫情管理的情况:4、血源管理的情况:5.实验室管理的情况:6、血液包装、储存、发放的情况:7、医疗废物处 理的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辖区内采供血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 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 ||
4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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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 况:2.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 况;3.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辖区内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 | 实地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 订)第四十三条、六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八条;《职 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十一条、 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放射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
6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 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 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 的情况;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人员资质情况;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辖区内母 婴保健、计 生技术服务 机构 | 实地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22年5月修订)第三十四条;《云南省母 婴保健条例》第四条 | ||
7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 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 展生产的情况;3.从业人员培训 情况;4.原材料卫生质量情况;5.生产过程规范情况;6.产品质 量控制情况;7.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实地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 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 ||
8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3.产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生产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仓储、索证、生产地址、产品标签标识、生产用水、生产车间布局、从业人员培训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 实地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 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 款、第二十三条 | ||
9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检查 | 1.落实传染病防控情况;2.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情况;3.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4.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5.公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6.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7.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8.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9.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10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 一般检查事项 | 辖区内公共场所 | 实地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 ||
10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1.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情况:2.学校传染病防控情况:3.学校饮用水管理情况:4.学校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情况:5.校内游冰场所等公其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辖区内学校 | 实地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 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 款、第十六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 十八条 | ||
11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 供水单位监督检查 | 1.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3)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4)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5)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6)水质消毒情况;(7)水质自检情况;(8)农村水厂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2.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1)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2)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3)水质自检情况;(4)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5)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6)二次供水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辖区内供水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 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 三条 | ||
12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 位监督检查 |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4.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5.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6.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 | 一般检查事项 | 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实地检查 |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餐 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 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 62号)第二条 、第四条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医疗机构监督抽查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和登记事项检查 | 辖区内医疗机构 |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医疗机构广告行为检查 | ||||||
2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查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查 | 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
3 | 医疗美容机构抽查 | 医疗美容机构抽查 | 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