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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310-753917 主题分类: 2023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6-15 10:40
名 称: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安宁市人大七届二次会议第039号建议(或意见)的答复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安宁市人大七届二次会议第039号建议(或意见)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6-15 10:40 浏览次数:9
字号:[ ]

赵利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户在基本农田集体土地上乱栽种树木的建议”,已交由我们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主要内容

建议针对农户在基本农田集体土地上乱栽种树木问题,针对性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引导辖区村民对公共用地合理化利用。

(二)积极组织村小组、村民共同加强管理,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杜绝集体用地成为农户私自栽种树木的用地。

(三)建议由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出台相应的文件,杜绝农户在基本农田、集体土地上乱栽乱种。

二、办理情况

针对建议内容,安宁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印发《安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3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安农通〔2023〕19号),召开会议落实提案答复负责科室、站所及工作要求。提案答复负责科室、站所要与相关部门对接、落实、分析、研究后,严格按程序开展答复。

三、具体答复内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农田乱栽乱种树木的行为不由农业农村部门查处,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是否违法并进行查处。

(四)集体土地除基本农田外的土地种植树木的行为,因土地所有权属村集体,应由涉及的村集体通过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的方式,制定对侵占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罚,保障村集体的利益不受侵害。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