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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306-707599 主题分类: 法治政府建设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6-16 14:40
名 称: 安宁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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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发布时间:2023-06-16 14:40 浏览次数: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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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农业农村局积极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取得阶段性成效。现将农业行政执法及违法案件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重视执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行政执法队伍力量,提高行政执法办案质量。成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围绕农资质量、品种权保护、耕地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屠宰监督、渔业渔政、农业机械等8大方面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对兽药、规模养殖场、农机销售等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行动。联合抽查采取执法人员随机选派、监管对象随机抽取的方式开展,仔细查验了生产经营主体的相关证照、经营内容、生产销售记录台账,是否使用、生产、销售违禁物品、安全生产情况、检验记录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抽查结束后,按照相关要求将抽查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上及时进行公示。对于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和督促整改工作,进一步促使经营主体单位更加规范、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023年以来,农业农村局立足职能职责,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种植养殖生产基地、菜篮子产品主产区为重点地区,主要围绕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农机安全、渔业、生猪屠宰、动物诊疗等重点领域进行监管整治。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巡察检查、监督抽查、暗察暗访、投诉举报等手段,积极查找问题隐患,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农资、破坏市场秩序、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至5月,共查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2起。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2年8月24日,当事人在国家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期间,在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金沙江螳螂川(安宁段)河道内(属安宁市长江“十年禁渔”禁渔区)使用自制国家禁用渔具敷网(搬筝)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安宁市“十年禁渔”联合巡查组当场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法行为造成 危害后果不大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实施处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在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内从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2、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从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上述两项合并处罚: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上缴财政。

(二)2022年8月2日,当事人在国家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期间,在安宁市温泉街道办事处金沙江螳螂川(安宁段)河道内(属安宁市长江“十年禁渔”禁渔区)使用自制国家禁用渔具敷网(搬筝)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安宁市“十年禁渔”联合巡查组当场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1、在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内从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2、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从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上述两项合并处罚: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上缴财政。

目前2起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完毕。

三、案件特点及经验做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2023年来,安宁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安宁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和安宁市司法局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了对推进农业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以局长潘志丕同志为组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陈篪同志为副组长,各站所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队长陈篪同志兼任,负责农业农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

(二)提高认识,增强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主动性。从前些年的工作来看,我局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意识和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太强,普遍存在行政执法主要任务是检查和责令整改,对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和办理行政许可案件认识不深刻,观念陈旧。执法中基本做到正确处理整规工作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案件查办与维护农资市场秩序的关系,使行政执法规范化和程序化。

(三)主动出击,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协助与支持。我们在坚持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市司法局法制科的联系,借助执法手段开展执法办案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农资市场竞争环境。开展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监管,在多个农业执法领域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案件启示

(一)抓严办理执法案件。

市农业农村局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要深挖到底,一查到底,结合自由裁量权公正处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将按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尽快完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组建及人员的落实,配备专业的农业执法人员队伍,增加开展系统业务培训,定期不定期召集执法办案人员参加学习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及执法技巧,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使我局的行政执法能力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层层建立落实工作会商、联合办案、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效形成监管执法震慑力。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在下步工作中,我局将继续立足职能职责,持续推进农业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明确重点任务和整治措施,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行业乱象进行好重点监管整治,严厉查处制售假劣农资、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为我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保驾护航,让人民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安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