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安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政策解读
2023年6月30日,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23年度安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安政办〔2023〕44号,以下简称《目录》),为便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街道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目录》有关内容,现就《目录》出台的基本情况作出如下解读:
一、 起草《目录》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确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市政府办公室于2月27日启动2023年度全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向全市各街道、管委会及市级部门印发《关于报送拟列入2023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组织开展全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牵头,对照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反复征求涉及部门意见后,初步选择了包括政府投资、重大规划等20个项目列入目录清单,形成《2023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
二、 《目录》主要内容
《目录》确定了20项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共10家起草单位,内容涉及全市性的重要举措及民生建设等方面,有一定决策空间,已具备一定工作基础。
三、 公布实施
《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第52次会议同意后,以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需严格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保证决策效率和质量。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决策事项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同时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程序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确需新增或调整的,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相关文件:
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度安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