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水复函〔2023〕32号 安宁市水务局关于安宁市人大七届二次会议第032号意见的答复
周许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村民饮用水价格过高调整水费问题的建议”已交由我局办理。针对建议中提出的问题,水务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现答复如下:
安宁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安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安发改价格规〔2020〕10号)文件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15元/m³。其中,自来水价格1.81元/m³、水资源费0.25元/m³、原水费0.14元/m³、污水处理费0.95元/m³。
对于针对自来水水价“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安发改价格规〔2020〕10号文件明确规定,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对以下几类群体实行优惠扶持政策:一是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凭安宁市民政部门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0m3以内(含10m3)的,按2.00元/m3(含原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执行,超过10m³以上的部分按新调整的价格3.15元/m3执行;二是对城市供水范围内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水费。麒麟片区已纳入城市供水范围,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执行。
对于“减免每立方米0.95元的污水处理费”的建议,我局按照面商时人大督办专(工)委的意见,于7月18日由供排水管理分管领导节水办主任,组织市财政局、发改局分管领导,宁润水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并邀请人大专委领导参加。会议认为,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或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同意减免。
感谢您对水务事业的关心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安宁市水务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