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08-0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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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一年是指自然年(以下相同,不再重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专业:医疗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2 | 对医疗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专业:医疗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3 | 医疗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专业:医疗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
4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专业:医疗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
5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政处罚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例:2014年1月1日通过)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专业:医疗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6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行政处罚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专业:医疗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7 | 对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专业:职业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8 | 对用人单位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专业:职业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9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专业:职业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10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专业:职业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11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制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专业:职业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后一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
12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专业: 公共场所卫生专业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
13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专业: 公共场所卫生专业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
14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专业: 公共场所卫生专业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
15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专业: 公共场所卫生专业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
16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专业: 公共场所卫生专业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
17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专业: 公共场所卫生专业 配套监管措施:签订承诺书、 行政提示、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在责令整改期内主动按照标准和规范检测,检测合格的,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专业:公共场所专业 |
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在责令整改期内,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专业:公共场所专业 |
3 | 对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企业: 生产时间不到1个月或销售量不超过3批次的生产企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单位: 不能提供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卫生许可批件》,经营时间不超过1个月、销售量不超过3批次的经营单位,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或者销售一种无证产品的,同一系列不同规格产品按照非同种产品计算) 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专业:生活饮用水卫生专业 |
4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或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行政处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生产企业:在责令整改期内主动按照标准和规范修改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单位:在责令整改期内主动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从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专业:传染病防治专业 不适用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不适用 |
5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一般建设项目,在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后三个月之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给予警告。 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给予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专业:职业病防治专业 不适用情形: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严重建设项目不适用。 |
6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一般建设项目,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在二项及以下的,给予警告。 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给予警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专业:职业病防治专业 不适用情形: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严重建设项目不适用。 |
备注 | 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档次。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幅度,罚款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和最高罚款限值之间,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确定罚款数额。例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当行政行为相对人违反了此条规定时,但行政行为相对人在符合适用情形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轻条件时,且从轻处罚的事实清楚准确,证据确凿充分时,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在法规规定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可从轻处罚,可以给予警告,或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或低于最高罚款限值幅度内确定罚款数额。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之后的一周内改正的;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的,应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专业:公共场所卫生专业 不适用情形:因卫生质量等被投诉的被监督单位不适用。 |
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之后的一周内改正的;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的,应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专业:公共场所卫生专业 不适用:因卫生质量等被投诉的被监督单位不适用。 |
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之后的一周内改正的;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的,应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专业:公共场所卫生专业 |
备注 |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例如对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行政行为相对人违反了此条规定时,但行政行为相对人符合适用情节,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或多个减轻条件时,且减轻处罚的事实清楚准确,证据确凿充分时,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在法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可减轻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专业:传染病防治专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主动召回存在问题的消毒产品,自行销毁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消毒产品经营单位主动下架存在问题的消毒产品,退还供货商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不适用情形: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标注婴幼儿可用的消毒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