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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216811-202310-753549 主题分类: 重大决策目录清单及标准
发布机构:  安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9-22 15:50
名 称: 安宁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文号: 关键字:

安宁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2 15:50 浏览次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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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安宁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安宁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23]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医保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安宁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由医保局负责编制或者调整的涉及安宁市医疗保障的重大规划、药品目录和医保执行范围等;

(二)制定或调整涉及安宁市医保服务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起草报请安宁市人民政府同意或者以安宁市人民政府(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涉及安宁市医保服务领域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医保局根据本部门实际,明确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安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