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安宁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安宁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 217号)、《昆明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安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经报局党委同意,制定安宁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全局事项
(一)制定或修改改进公安管理、公安行政执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或修改治安、户政、交通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或修改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
三、下列事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政府立法决策;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三)信访事项决策;
(四)机关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
(五)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
(六)涉及刑事执法的决策;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事项。
四、有关要求
(一)明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经报局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